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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879信息来源:池州市民生办发布时间:2022-04-28 07:50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施好民生实事项目,现就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办秘〔2016〕126号)规定,高质量完成2022年度法律援助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服务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全面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2022年11月底,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完成办案2568件,其中:市本级400件,贵池区680件,东至县690件,石台县290件,青阳县480件,九华山风景区28件。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办秘〔2016〕126号)规定的事项。

3.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池发〔2012〕12号)规定的事项。

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4〕110号)规定的事项。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对象。

4.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军属、城乡低保、计生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1.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符合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着力规范案件办理环节,强化案件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实施法律援助系统应用全流程监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2.实施分级管辖制度。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案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纠纷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涉法群体性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要求,实施分级管辖。一审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二审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管辖,探索建立特殊类型案件法律援助供给机制。

3.加强法律援助管理。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援务公开,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工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着力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协调争取政策、指导案件办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质量管理、扩大宣传影响等方面作用。

四、实施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项目实施全程实行季度通报和重点督促制度,要求各县(区)按时报送民生实事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市司法局汇总、分析各地项目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各地案件审批、案件办结、经费投入、经费支出情况。对项目进展存在问题的县(区)进行及时指导督促,并按季度形成全市法律援助民生实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全市通报。

(二)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实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调优案件结构比例,禁止以调解案件冲抵法援案件,控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简易案件数量。切实提升诉讼案件和社会律师办案占比,分别达到已结案件总量的70%和75%以上。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以案卷评查为主,辅之以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优秀案例评选等措施,从案前案中案后强化各环节质量管理,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法援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冠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资金保障的规定,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并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12月10日前需全部用完,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的比例不低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总额的80%。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四)健全考核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实事考核验收机制。严把资金拨付进度,其中财政资金到位率6月底达到50%,10月底达到100%。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实事工作满意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援助民生实事绩效考核办法及指标,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围绕重点人群和时间节点两个重心,进一步整合宣传载体,创新宣传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宣传声势。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基层困难群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灵活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渠道及联系电话,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实事的知晓率、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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