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公管委〔2018〕1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
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项目实施主体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未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池州市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相应类别投标人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
(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类别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
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独立土石方工程(含土地整理)、拆除工
程等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
(二)建设工程服务项目类别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三章 备选库管理
第三条 备选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开征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类别(包括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小类)、建设工程服务项目类别(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小类)等分专业类设置,择优确定每个专业类别的入库企业名单。备选库征集按提供本地化服务原则进行,本地企业不足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从近从优的原则从周边地区征集企业对备选库进行补充,补充的企业数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
第四条 进入备选库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条件、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规定;
(六)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从业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以随时自愿申请进入备选库。备选库内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清出备选库(全部类别)并在清出之日起两年内不予重新入库。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六条 小额项目实施主体在向交易中心申报项目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利润。
(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概算和资金来源;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实施主体应依法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按规定经有关机构审查同意;
(四)零星维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的,或工程项目、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有困难的,应该确定工程暂估价。采取跟踪审计或其它现场计量监管措施,合理确定结算造价,结算造价不得高于工程暂估价。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额项目按以下原则分类确定控制价:
(一)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控制价,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最新一期的池州工程造价信息编制控制价。控制价需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验值)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
第八条 项目合同价款、下浮率、编制控制价的池州工程造价信息,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和有关规定在项目需求中明确。
第九条 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申报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缺乏相关证明材料的项目,交易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章 项目抽取
第十条 小额项目受理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池州市)网站发布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应载明项目概况、项目合同价款、下浮率、编制控制价的池州工程造价信息、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报名资格条件和报名方式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备选库内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小额项目抽取,并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项目抽取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二条 在前一次小额项目抽取成为承包人的单位需在前一次项目竣(交)工验收后方可参与下一次同一类别小额项目的抽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着自愿入库原则,备选入库企业应诚信履约,守法经营,自觉接受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项目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放弃;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后,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录在案,取消入库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入库企业的;
(三)与项目实施主体、其他入库企业恶意串通的;
(四)在抽取过程中与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被确定为承包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六)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八)拒绝提供保修、维护等售后服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
(九)恶意投诉,给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十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项目实施主体或相关部门对属于整体性工程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同一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与项目实施主体或他人串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无正当理由,不与按本办法确定的承包人签订施工(服务)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备选库,限制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或上级机关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项目有特殊要求,不适用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18日发布的《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招标暂行办法》(招投委〔2014〕1号)和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2日发布的《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池招投〔2014〕24号)同时废止。